重庆拼团购房69群(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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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说一遍,这类房子轻易不要买!便宜也不行!

发布时间: 2020-12-15 15:25:00

来源: 重庆楼盘网

分类: 楼讯专题


前段时间网络流传这样一条消息“蔡家狂甩5000一平的住宅,很多人都因“楼市要崩”、“开发商降价甩卖”、“捡趴活”、“好奇心”等原因点击查看了内容。但仔细一看才知道,消息中提及的项目叫做山水庭源,是一个安置房小区,并且至今仍然未取得的房产证(北碚区蔡同工业园区回复预计部分房产证在12月底前可以办理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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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人看到这里就明白了,这不过是标题党在“兴风作浪”,购买安置房存在风险不能轻易尝试,但总有一些人想薅一把羊毛,选择购买安置房。

案情回顾

今年12月14日,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就破获了一起冒充政府工作人员帮他人申购拆迁安置房实施诈骗的案件,涉案金额高达300余万元。报警人黄先生称,他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曹某(犯罪嫌疑人),曹某声称可以用低价购买到拆迁安置房,事后只需要给点好处费就行。于是黄先生东拼西凑给了曹某30多万的预付款,想申购一套拆迁安置房作为婚房,但眼看婚期将近,曹某却以疫情期间需要走流程为由拖延时间。后黄先生报警,警察调查发现曹某假冒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以能帮人申购拆迁安置房为由,利用假公章实施诈骗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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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常说“事出反常必有妖,人若反常必有刀”,天底下白捡的“馅饼”并不多,搞不好就会掉入“陷阱”里。今天我们再来聊一聊,安置房到底能不能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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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根据拆迁安置房所占土地的性质,我们可以将安置房分为三类:

1、国有出让土地性质的拆迁安置房;

2、国有划拨土地性质的拆迁安置房;

3、集体土地性质的拆迁安置房。

可以转让

国有出让土地性质的拆迁安置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需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国有出让土地性质的拆迁安置房,建设单位需缴纳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用及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所以这类拆迁安置房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基本都是齐全的,只要两证齐全,房屋一般随时可以上市交易。被拆迁人取得安置房后,安置房即属于个人私有财产,可以自由买卖。

可以转让

国有划拨土地性质的拆迁安置房

国有划拨土地性质的拆迁安置房,是指在政府实施土地储备地块、非经营性公益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军事设施建设等行政划拨用地的拆迁过程中,以确定的价格、套型面积向具有市区户籍 (含从事农业职业)的被拆迁人定向销售的住宅房。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且需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以规定,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国有划拨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可以转让,但前提是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并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简言之,买卖建造在国有划拨土地上的拆迁安置房屋若要过户,需在在办理过户前将划拨土地转为出让土地,缴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

不可对外转让

集体土地性质的拆迁安置房

《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集体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非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能获得该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集体土地,除非符合《土地管理法》第63条的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才可将依法登记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土地出让或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而集体土地性质的拆迁安置房,一般是指农民因宅基地被征收而获得的安置房,是农民因失去宅基地而获得的相应补偿,具有专属性质,且这类房屋所占土地不属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不能出让或出租,只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有资格获得。

而根据我国“房地一体”原则,如果集体土地性质的拆迁安置房可以对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主体转让,那集体土地使用权也将随着拆迁安置房一并对外转让,这将违背我国“集体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根本原则,同时也可能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变相对外出让、出租而用于非农业建设,这也严重违反了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集体土地性质的拆迁安置房不能对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员转让。

从法律层面看,除了集体土地性质的拆迁安置房不可以对外转让外,其余的安置房均可进行交易。但现实生活中,由于拆迁安置房的特殊性,签署买卖合同时卖家一般还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房屋过户手续无法在短时间内办理,而且卖家也分可能在房屋过户前反悔,因此,购房者购买拆迁安置房存在很大的风险。要购买安置房,一定要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要有房产证!

二是要满足上市交易的条件,比如产权满5年才能进行交易等!

另外,在签订买房合同时,也需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卖方交付房屋的时间、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的时间及违约责任等,一旦卖方违约,买方可以根据合同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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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无小事,无论是购买拆迁安置房还是其他类型的房产,购房者在购房前一定要全面核实清楚房屋的土地性质情况、权属情况、有无产权证及房屋是否权利瑕疵(比如查封、抵押、出租等),同时了解清楚当地是否有相关限购政策,自己是否有资格购房房屋。千万不要为了捡芝麻而丢了西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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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wuxiaod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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