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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场地租赁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发布时间: 2015-03-04 09:37:03

来源: 来自互联网

分类: 国内动态


问:我公司是一家酒店,营业执照中有“商务会议”的范围。 我公司对外提供会议场地租赁服务(含提供投影仪、话筒等会议设施和茶水服务)。 对于此项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规定,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

按照我公司的理解,如果酒店仅是向会议的举办单位提供会议场地租赁及相应配套服务,而不负责举办会议活动(如:向参会者收取费用,支付租金、讲师酬劳、物料制作费等),这种服务不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 这种理解是否正确?这项业务的发票摘要是否还可以写“会议费”?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

七、服务业

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

(六)租赁业

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

融资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不是会议举办者,仅为将场地暂租给举办会议单位使用,不属于财税〔2011〕111号文件中列举的会议展览服务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而属于租赁不动产业务,向对方开具租赁不动产发票即可。


责任编辑: liaoxianwu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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