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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12-12-21 15:02:58

来源: www.loupan.com

分类: 购房指南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制定了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条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并切实做到保护文物古迹。

第五条需要拆迁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向市或有关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并提交下列资料:

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第六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依法收取拆迁管理费,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理由。

第七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做好有关宣传解释工作。

第八条拆迁范围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该拆迁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扩建、改建(含装饰、装修)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

4、以被拆迁房屋为注册住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就上述暂停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在收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后,应当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暂停办理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办理期限的,必须在暂停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暂停办理期限的延长不得超过1年。

第九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责任编辑: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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