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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拆迁安置补偿纠纷问题

发布时间: 2012-12-21 14:40:14

来源: www.loupan.com

分类: 购房指南


一、明确涉老房屋动拆迁安置补偿分割纠纷涉及的法律概念

案例1:涉老案件中的动拆迁房屋多是公房。

1、所谓的“公房”指国家福利分配、调配或国家认可的其他原因而取得的公有房屋,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包括直管公房、系统公房等。

2、所谓的“承租人”是指房屋承租人,随着时间的推移,计划经济时期的公房承租人现在多已是耄耋老人。

3、所谓“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4、所谓“应安置人口”即根据《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所认定的拆迁房屋内应当给予安置的人员。

5、所谓“动拆迁安置”实践中,有“数砖头”或者“数人头”的安置方式,即按照面积补偿或者按照人口补偿,一般来说,面积大的选择按面积补偿,人口多的选择按照人口补偿。安置补偿的形式包括就地房屋安置、异地房屋安置和货币化安置等形式。按照人口货币化补偿的,每个人口在补偿款当中有属于自己的份额,自然有权利要求依法分割动迁款。

二、认清涉老房屋动拆迁安置补偿分割纠纷背后的法律关系

涉老房屋动迁安置补偿款分割案件,其实质是《物权法》中规定的共有法律关系,即承租人和同住人共同享有动拆迁安置补偿(包括安置房屋或货币安置款)的所有权。公房的动拆迁安置补偿是对承租人和同住人居住权利的补偿,承租人和同住人在动迁款分割中的地位基本是等同的。承租人作为被拆迁户房屋居住权代表,按照法律规定与动拆迁单位签订《房屋动拆迁安置协议》,需要特别指出,承租人代表同住人签订协议的权利并不意味着同住人对取得安置房屋的产权或货币安置款份额权利的丧失,承租人更不具有高于同住人的特权,并不能依其意愿随意划分安置补偿。

三、涉老房屋动拆迁安置补偿分割纠纷的调解处理原则

处理涉老房屋动拆迁安置补偿分割纠纷,其核心问题集中体现在:一是如何认定可分割安置补偿的人员?二是如何分割该项安置补偿,特别是在分割过程中如何给予老年人特殊的司法保护?因此面对该类纠纷,调解中应当针对上述两个方面把握以下调处原则。

三、有关涉老房屋动拆迁安置补偿分割纠纷的法律规定

第一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二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三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四条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条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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