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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2013新拆迁条例

发布时间: 2012-12-14 15:32:41

来源: www.loupan.com

分类: 购房指南


 

重庆2013新拆迁条例又是怎么样的呢?楼盘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国家规定,为保护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城市拆迁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一条 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对房屋拆迁被委托人的资质审查、人员培训,核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三)制定房屋评估标准;

(四)审查批准房屋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通告;

(五)对房屋拆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六)裁决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纠纷;

(七)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强制拆迁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八)对下级拆迁主管部门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予以纠正;

(九)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

区、县(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为前款第(一)、(四)、(五)、(六)、(七)、(九)项。

拆迁工作人员应依法实施拆迁,不得在拆迁工作中使用威胁、恐吓、欺诈等手段。

第二条 单位或个人因建设需要拆迁城市房屋的,必须取得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市以上重点建设工程和跨区、县(市)建设工程;

(二)主城区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

(三)主城区外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在一万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工程;

(四)拆除涉外房产、军事设施、宗教房产、文物古迹等工程;

(五)区、县(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认为应当上报审批的工程。

第四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选择具有相应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拆迁人在原用地范围内和有能力自行拆迁的,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同意,可自行拆迁。

取得相应房屋拆迁资格的拆迁人,可自行组织拆迁。

市和区、县(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责任编辑: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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