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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房屋产权公证变更的必经程序

发布时间: 2012-09-27 15:15:11

来源: www.loupan.com

分类: 购房指南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房产争议发生的纠纷越来越多,公证作为国家公证机关的一种证明活动,是防止纠纷,减少诉讼的有效防线,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条的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由此,公证一般系因当事人的申请而发生,属于当事人的自愿行为,但在某些房屋产权登记事项中,公证却是必经程序。

司法部、建设部于1991年8月31日发布的《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中对必须进行公证的情形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如下四类事项:

第一、继承房产。根据通知规定,继承房产的,应当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和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第二、遗嘱处分房产。据通知规定,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遗嘱的,应当办理公证。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处分房产的遗嘱未经公证,在遗嘱生效后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可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定遗产分割协议,经公证证明后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对遗嘱内容有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遗产分割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房地产管理机关根据判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第三、赠与房产。据通知规定,接受赠与房产的受赠人,应当持房产所有人的“赠与公证书”和本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第四、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房产转移。据通知规定,有关房产所有权转移的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法律行为,必须办理公证证明,然后由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登记等行政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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