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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六千元店面转让费 双方闹上法院

发布时间: 2015-03-05 14:26:35

来源: 楼盘网

分类: 国内动态


一方称,6000元的转让费包含房租;而另一方则“坚持”转让费并不包含房租,应是转让费和房租各6000元,孰是孰非?近日,集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导火线”是一张有歧义的“转让条”。

陈某欲转让位于杏林某号的一个店面,于是就在该店面上张贴“店面转让”告示。 汤某看到告示后有意承转,就与陈某商谈。

经过协商,双方达成口头协议。 2008年3月22日,汤某支付2000元定金给陈某,陈某则出具收条一张。 之后,陈某再出具一张“转让”条给汤某,上面载明“店面之1转让费陆千元整(6000元)房租每个月柒百伍拾元合计余八个月750×8=6000”。 随后,汤某又支付了4000元给陈某。

当汤某准备装修店面时,意想不到的麻烦来了,收了6000元转让费的陈某声称转让费只收了一半,汤某必须再支付他6000元。

这下汤某傻眼了,明明当初白纸黑字已说明转让费人民币6000元,作为8个月抵店租(从3月22日起至11月9日止,每月750元,共8个月),分两次交清(2000元和4000元),现在钱已付清,怎么还要再支付6000元呢?

对此,陈某称,“转让条”的意思其实是转让费和房租各6000元,共计12000元,汤某所理解的转让费6000元中包含八个月的房租是错误的。

由于双方互不相让,汤某把陈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陈某退还其已付的店面转让金6000元,并赔偿误工费500元。

集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汤某提供的转让条内容分析,具有收条的性质。 陈某承认收到原告定金2000元及后来的转让费4000元,据此判处陈某应返还汤某转让费6000元,驳回汤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liaoxianwu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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