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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物业管理条例迎二审 物业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

发布时间: 2019-05-30 09:20:28

来源: 重庆晨报

分类: 本地楼市


物业管理涉及千家万户。5月29日下午,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会议听取了市人大法制委关于《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邹钢介绍,2018年11月,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工委收集到2600多条意见和建议。通过对意见和建议的逐一分析研究,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

在本次常委会会议上,条例修订草案也将迎来第二次审议。据了解,二审稿在一审稿基础上,经过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作出了相应调整。比如,房屋交付后业主未实际使用,是否该减交物业服务费?二审稿规定,未装饰装修和未使用房屋的物业收费标准可以另行约定。

三方面完善 前期物业收费

一、物业中有住宅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引入竞争机制降低前期物业服务收费价格。

二、前期物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

三、交付后未装饰装修和使用的物业,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根据服务内容、成本构成等实际情况,对物业服务标准另行约定。

业主申请召开初次业主大会比例恢复为20%

针对群众关心的初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二次审议稿认为过低的申请比例不能充分、准确地反映多数业主的意愿,不宜降低申请比例召开初次业主大会会议,遂将业主申请召开初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比例由10%恢复为现行的20%。

同时,对于初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比例,二次审议稿规定筹备组成员中业主代表人数比例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百分之五十,业主代表应当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并告知全体业主。

未交纳物业费也可担任业委会成员

对于业主委员会成员条件和监督,二次审议稿也进行了调整。

二次审议稿取消了未交纳物业费与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挂钩条件,并将修订草案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对业主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情形作出规定或者约定的,适用其规定或者约定。”

二次审议稿还加强了对业主委员会履职的监督,提出业主大会可以设立监事委员会,负责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并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等。

不得擅自提高 物业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提高物业收费标准,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等为由,实施限制或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

物业服务收费确需调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并由业主大会决定;没有成立业主大会的,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表决通过。

物业服务企业 不得擅自撤离

进一步明确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义务,加强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

一、建立健全不同物业类型的物业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

二、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禁止性行为进行了列举规定。

三、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公共收益收支情况。

四、物业服务企业未办理交接手续,不得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

责任编辑: welly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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