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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房产证上加名字 两对夫妻对簿公堂

发布时间: 2015-03-17 09:34:42

来源: 重庆楼盘网

分类: 国内动态


今年5月,《温州市房地产“多证联办”工作实施方案印发,《方案第四条配套政策(二)中明确“房地产登记时不再对申请人婚姻关系进行直接审查。
登记机构根据申请登记的原则(即当事人自愿申请房屋登记的原则)和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即合同、发票等权利取得证明材料记载的权利人与房屋权利申请人一致的原则)办理房屋登记。
但申请人夫妻共同申请登记(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的除外。”

也就是说,房屋登记不再直接审查夫妻关系,今后该房屋出售时,只要《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所有权人签字确认即可。
比如房产证上如果只有丈夫的名字,丈夫直接就可以把房子卖掉。

为了把自己的名字加到房产证上,陆续有夫妻到法院打起“共有权确认”的官司。
近日,鹿城法院审结两起类似案件。

防转移房产 夫妻打起官司

市民章先生和徐女士结婚已近20年,2002年,他们共同购买市区一处房产,房屋登记在徐女士名下。
今年年初,因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章先生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章先生担心,现在两人关系闹僵了,徐女士会擅自出卖、抵押该房屋。
于是,他将徐女士又告到了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产证上要加他的名字。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房屋是徐女士向案外人李某购买并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徐女士向李某支付购房款后,李某向其出具收条一份。
法院认为,该房屋系章先生和徐女士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判令徐女士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章先生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想加名字 老婆告起老公

陈女士和王先生夫妇都是温州人,结婚已经20多年。
婚后他们共同购买了市区某小区一处房屋,至今已经十多年,房子一直登记在王先生名下。

前段时间,陈女士听说今后房屋出售、赠与、抵押,房管部门只认房产证上的名字,她便开始担心。
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于是她提出要在房产证上加自己的名字,没想到王先生不同意。

今年7月3日,陈女士向房管部门申请房屋异议登记申请。
房管部门告知陈女士要在15天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7月10日,陈女士将王先生告到法院,要求确认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先生需在房产证上加她的名字。

开庭当天,陈女士将结婚证、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相关材料递交给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房屋系陈女士和王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遂判令王先生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责任编辑: liaoxianwu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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