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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拒绝给违规房改房过户被判败诉

发布时间: 2015-03-17 11:05:26

来源: 来自互联网

分类: 国内动态


父亲去世留下两套房改房,儿子在办理继承过户手续时,却遭到房管部门的拒绝,为此一纸诉状将房管局告上法院。
3月18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公布这起房屋行政登记案的判决结果,撤销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授权的不予办理告知书,责令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据了解,这套房子是原告南昌市民辛云山的父亲辛大海留下的。
辛大海生前系建设银行职工,1998年5月参加建行位于南昌市西湖区站前西路4号301A室房改购房,并取得产权证。
2000年7月,辛大海再次参加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位于南昌市西湖区北京西路178号301室房改购房,也取得了产权证。

辛云山的母亲刘某和父亲辛大海先后于1992年1月3日和2012年1月5日去世。
2012年2月14日,辛云山及父母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在公证处依法办理公证,证明被继承人辛大海、刘某的上述两处遗产由辛云山继承。

2012年8月31日,辛云山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却遇到了麻烦。
原来,由南昌市房管局授权的南昌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辛大海房改购买过两套房改房违反房改政策,不能为其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为依据,出具一份《不予受理(办理)告知书。
辛云山不服,诉至西湖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房管局的“不予受理告知书”,并依法判令房管局为辛云山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在法庭上,被告方南昌市房管局辩称,2012年8月31日,辛云山持继承公证书申请办理南昌市西湖区站前西路4号301A室房改房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房管局在受理过程中发现,其父辛大海两次房改购房。
而根据《南昌市房改出售公有住房暂行规定第八条:“职工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指配偶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只能享受一次。
”的规定,辛大海参加两处房改购房明显与此规定不符,他们因此对辛云山的申请不予受理。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南昌市房管局作为负责房屋权属登记申请的受理、审核和房屋权属证书的颁发等工作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是其应尽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涉案的两套房产在房产证未被依法变更、转移、注销或撤销前,是合法有效的,辛云山依据涉案《公证书的公证内容,对这两套房产享有继承权。

此外,法院认为,房屋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和依职权注销房屋所有权证是两个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混淆。
如房管局认为辛大海购买了两套房改房违反房改政策,完全可以依职权给予处理。
否则,辛云山有权依法办理转移登记。
因此,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liaoxianwu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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