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城镇房屋管理办法

根据《重庆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城镇私有管理办法》详细介绍,国家依法保护公民城市私有房屋的所有权。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侵占、毁坏城市私有房屋。城市私有房屋所有人必须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所有权,不得利用房屋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 为了认真贯彻重庆市人大常委会颁布的《重庆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与重庆市房产管理局、重庆市房屋纠纷仲裁委员会多次商议,现提出如下执行意见:

  • 为了加强对城市私有房屋的管理,保护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发挥私有房屋的作用,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